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823民初432号原告杨建军,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史四平,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建军与被告史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杨建军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杨建军负担。
审判员 王志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祎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