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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823民初432号

杨建军与史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建军;史四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823民初432号原告杨建军,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史四平,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建军与被告史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杨建军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杨建军负担。

审判员  王志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祎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