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26民初244号
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云栋,该单位资产中心员工。
被告:庄和泉,男,1963年9月19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址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庄磊磊,女,1983年7月24日生,身份证登记地址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朱东海,男,1983年3月13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址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郭博,男,1967年11月4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址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庄和泉、庄磊磊、朱东海、郭博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庄和泉、庄磊磊、朱东海、郭博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根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庄和泉、庄磊磊、朱东海、郭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4元,减半收取1052元,由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英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振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