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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6民初244号

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和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21-08-27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和泉;庄磊磊;朱东海;郭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26民初244号

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云栋,该单位资产中心员工。

被告:庄和泉,男,1963年9月19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址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庄磊磊,女,1983年7月24日生,身份证登记地址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朱东海,男,1983年3月13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址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郭博,男,1967年11月4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址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庄和泉、庄磊磊、朱东海、郭博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庄和泉、庄磊磊、朱东海、郭博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根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庄和泉、庄磊磊、朱东海、郭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4元,减半收取1052元,由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英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振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