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82民初68号
原告:林建余,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
被告:方伏玖,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原告林建余诉被告方伏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偿付原告工程款1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8年11月20日,被告出具欠据,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110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方伏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建余工程款11000元。款交本院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方伏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 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施古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