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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3破申2号

罗荣辉、武汉双龙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审理程序
破产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罗荣辉;武汉双龙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3破申2号

申请人:罗荣辉,男,195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被

申请人:武汉双龙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华氏儒商花园******。

法定代表人:王汉祥,总经理。申请人罗荣辉以被申请人武汉双龙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重整。本院收到申请后,已通知武汉双龙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对罗荣辉提出的重整申请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双龙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登记设立于武汉市江汉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罗荣辉对武汉双龙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享有合法债权,现武汉双龙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重整受理条件,故罗荣辉提出的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罗荣辉对被申请人武汉双龙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军华

审判员  余文庆

审判员  刘 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余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