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003民初389号之一
申请人:何某某,女,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
申请人:黄某,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
申请人:谢某,女,199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申请人何某某与被申请人黄某、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何某某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黄某、谢某的银行存款364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何某某自愿以其购买的位于湖南省郴州市青年大道与梨树山大道交汇处御泉城市花园XXXXX房[合同编号:2012XXXXX05]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何某某购买的位于湖南省郴州市青年大道与梨树山大道交汇处御泉城市花园XXXXX房[合同编号:2012XXXXX05]的过户、交易手续; 二、冻结被申请人黄某、谢某的银行存款364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84元,由申请人何某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裕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旻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