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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822执789号

徐平与李浩然、马旭、赵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平;李浩然;马旭;赵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822执789号

申请人:徐平,女,1966年7月24日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通榆县龙海新城小区**楼****东。

被执行人:李浩然,男,1980年6月18日生,汉族,教师,,住吉林省通榆县鹤域金城小区**楼****东

被执行人:马旭,女,1980年3月22日生,汉族,无业,住,住吉林省通榆县鹤域金城小区**楼****东/div>

被执行人:赵兴,男,1979年5月18日生,汉族,公务员,住吉,住吉林省通榆县内div>关于徐平与李浩然、马旭、赵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平根据生效的(2018)吉0822民初95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浩然、马旭、赵兴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吉0822执7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宫庆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景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