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822执789号
申请人:徐平,女,1966年7月24日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通榆县龙海新城小区**楼****东。
被执行人:李浩然,男,1980年6月18日生,汉族,教师,,住吉林省通榆县鹤域金城小区**楼****东
被执行人:马旭,女,1980年3月22日生,汉族,无业,住,住吉林省通榆县鹤域金城小区**楼****东/div>
被执行人:赵兴,男,1979年5月18日生,汉族,公务员,住吉,住吉林省通榆县内div>关于徐平与李浩然、马旭、赵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平根据生效的(2018)吉0822民初95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浩然、马旭、赵兴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吉0822执7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宫庆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景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