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425执异1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赤峰市林西县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镇北门外。
法定代表人:杨良胜,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国栋,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
申请执行人:姜喜富,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执行姜喜富与赤峰市林西县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姜国栋、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金城公司对本院冻结该公司账户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金城公司称,1、我公司账户内现有建设单位赤峰地杰地产及赤峰富邦铜业有限公司拨付工程款合计200余万元,该款用途为130余名建筑工人工资,由于公司资金紧张,工人急需工资,账户冻结给工人发不了工资,工人围堵公司造成混乱,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公司正常秩序。2.克旗法院作出的(2018)内0425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虽判决姜国栋、金城公司、亿辰公司对所欠姜喜富工程款150万元承担给付责任,但依据(2015)克民初字第4883号民事判决,亿辰公司所欠工程款尚未支付。2016年10月16日,克旗法院下达了(2016)内0425执1861号执行裁定,金城公司申请保全了赤峰博元公司购买未来城公司购房款480万元。2018年8月,赤峰博元公司入住所有房屋,通过法律程序,博元公司、亿辰公司(同成房地产公司)均同意支付冻结中的420万元抵顶博元公司购房款并支付给金城公司,该案现在正在执行过程中,只是尚未采取强制措施。金城公司认为,姜喜富与姜国栋签订施工合同,姜国栋使用金城公司资质同时施工亿辰公司开发的未来城酒店4#楼工程,应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况且亿辰公司所欠工程款尚未支付,案件进入执行2年之久,只要该案得以执行,一切问题迎刃而解。克旗法院对博元公司采取强制手段而冻结金城公司账户有悖于常理。故提出异议,请求依法解除对公司账户的冻结。
本院查明,2018年4月4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姜喜富与金城公司、姜国栋、亿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8年7月2日作出(2018)内0425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赤峰市林西县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姜国栋给付原告姜喜富工程款人民币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前列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二、被告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赤峰市林西县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第一项款项承担给付责任。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姜喜富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9年1月23日,本院作出(2019)内0425执121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金城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
本院认为,金城公司作为债务人,未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冻结该公司账户,并无不当。且异议人作为债权人的案件未得以执行不能成为其对抗本案执行的理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赤峰市林西县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翁秀财
人民陪审员 王贵林
人民陪审员 孙亚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杜继伟
书 记 员 葛海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