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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刑更108号

杨志荣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杨志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刑更108号罪犯杨志荣,男,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粤1721刑初2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志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1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9年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杨志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志荣在服刑考核期间,获得总分2163分,表扬3次,剩余考核分363分。2017年7月6日违反规定吸烟扣5分。该犯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全部履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志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志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均成

审 判 员  何小萍

人民陪审员  莫根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佩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