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刑更108号罪犯杨志荣,男,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粤1721刑初2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志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1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9年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杨志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志荣在服刑考核期间,获得总分2163分,表扬3次,剩余考核分363分。2017年7月6日违反规定吸烟扣5分。该犯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全部履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志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志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均成
审 判 员 何小萍
人民陪审员 莫根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佩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