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13民初194号
原告:孟庆奎,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告:武广东,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本院认为,原告孟庆奎未能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供被告武广东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孟庆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退返给孟庆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铃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尚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