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4民初450号
原告:姚春雷,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
原告:李炜,女,1978年5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
被告:于波,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
被告:于秀宏,女,1976年12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
被告:李云清,男,1981年7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春雷、李炜与被告于波、于秀宏、李云清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姚春雷、李炜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李云清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区东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为20万元。担保人赵晓峰以其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区西五甲万京(赤峰)信息科技产业园区B区18-1-1-1103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李云清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区东户的房屋,查封金额为20万元;
二、查封赵晓峰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区西五甲万京(赤峰)信息科技产业园区B区18-1-1-1103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朱国林
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