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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04民初450号

姚春雷、李炜与于波、于秀宏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21-05-14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
姚春雷;李炜;于波;于秀宏;李云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4民初450号

原告:姚春雷,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

原告:李炜,女,1978年5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

被告:于波,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

被告:于秀宏,女,1976年12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

被告:李云清,男,1981年7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春雷、李炜与被告于波、于秀宏、李云清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姚春雷、李炜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李云清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区东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为20万元。担保人赵晓峰以其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区西五甲万京(赤峰)信息科技产业园区B区18-1-1-1103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李云清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区东户的房屋,查封金额为20万元;

二、查封赵晓峰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区西五甲万京(赤峰)信息科技产业园区B区18-1-1-1103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朱国林 

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