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21执3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广陵南路**。
法定代表人:郭勤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广淋,男,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系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职员。
被执行人:王素华,女,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被执行人:吴纪定,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浙1021民初5944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吴纪定与案外人陈赛君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玉环市××家××号的房地产,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吴纪定与案外人陈赛君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玉环市清港镇吴家33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14××94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玉集用2013第00401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胜权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
书记员 曾皇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