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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802民初5784号

平凉市崆峒区张万福粮油调料店与柳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21-02-2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凉市崆峒区张万福粮油调料店;柳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甘0802民初5784号

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张万福粮油调料店,经营场所:平凉市崆峒区沙港巷**楼。 经营者:张某。

被告:柳某。

被告:刘某。 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张万福粮油调料店(以下简称张万福调料店)与被告柳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万福粮油调料店经营者张炳,被告柳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万福调料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支付货款37871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原告给两被告合伙经营的加勒比嗨货餐厅供应调料,调料价款37871元。二被告于2018年1月14日给原告出具欠条1张,承诺于6月30日前支付一半货款,剩余货款12月30日一次性付清。后二被告逾期未支付欠款。 被告柳某辩称:欠款数额属实。货款是其和刘某合伙经营平凉市加勒比主题餐厅有限公司期间发生的,该公司已于2018年3月注销,股东是其和刘某,注销之后其与刘某对债务进行了分配,原告的货款由刘某承担,其已经清偿了分配的部分债务。本案债务应由刘某承担,其不承担责任。 被告刘某辩称:欠款数额属实。2018年8月19日原告经营者和另一债权人马文奎将其甘LP5**车开走,8月21日得知车被抵押公司开走。若原告经营者张炳交还车辆,就支付货款。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开始,原告张万福调料店向平凉市加勒比主题餐厅有限公司供应调料,该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股东为赵海平,实际股东是被告柳某、刘某。2018年1月14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金额37871元的欠条1张,承诺2018年6月30日支付总金额一半,剩余货款12月30日一次性付清。2018年3月,平凉市加勒比主题餐厅有限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公司注销后,二被告对公司所负债务进行了分配,本案债务分配给被告刘某承担。 另查明:因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2018年8月19日原告经营者张炳与他人将被告刘某的甘LP5**车开走停放于崆峒区崆峒镇榆树村。次日,因被告刘某未按时清偿车辆抵押贷款,该车被抵押公司开走。庭审中,经本院征询,原告表示不向赵海平主张债权。

本院认为,原告张万福调料店与平凉市加勒比主题餐厅有限公司之间买卖调料的合同合法有效。该公司注销,应由该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虽然赵海平为平凉市加勒比主题餐厅有限公司的登记股东,但原告不向其主张债权,本院尊其处愿。被告柳某、刘某对欠付原告债务均无异议,被告柳某、刘某未按欠条约定时间、数额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合同的相对性,二被告之间分配债务的协议仅在协议当事人即二被告之间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柳某不能以此对抗协议之外的第三人即本案原告,所以本院对被告柳某不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因被告刘某的违约行为致其车在原告占有期间被他人开走,对此,原告经营者并无过错。且车辆被他人开走与本案也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所以本院对被告刘某要求原告返还车辆再支付货款的抗辩意见亦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柳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张万福调料店支付货款378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373元,由被告柳某、刘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筱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