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02民初2388号之一
原告: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安次区分局,机构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永兴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1000000556594C。
负责人:黄豹,系局长。
被告:廊坊市东宁印务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银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7808331093。
法定代表人:张维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安次区分局与被告廊坊市东宁印务传媒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向有关部门调取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其他中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郑建仿
人民陪审员 王德增
人民陪审员 郭春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