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0民辖终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莱阳中青联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凤凰路**。
法定代表人:盖永欣,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广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昆明路****
法定代表人:隋海涛,执行董事。
上诉人莱阳中青联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威海广晖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2民初600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莱阳中青联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因索要欠款向原审法院起诉,为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该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军辉
审判员 刘勇良
审判员 张丽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成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