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5民初76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170514231Q(1-1)。
法定代表人:程俊杰。
被告:宋约韩,男,汉族,1985年7月7日出生,住登封市。
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真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焦伟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