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729执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建荣,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村民,现住灵石县。被执行人张太平,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现住灵石县。被执行人段素娥,女,196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现住灵石县。(系张太平妻子)本院在执行刘建荣与张太平、段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石县人民法院(2017)晋0729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太平、段素娥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军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尚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