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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729执83号之一

刘建荣、张太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山西省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建荣;张太平;段素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729执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建荣,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村民,现住灵石县。被执行人张太平,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现住灵石县。被执行人段素娥,女,196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现住灵石县。(系张太平妻子)本院在执行刘建荣与张太平、段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石县人民法院(2017)晋0729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太平、段素娥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军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尚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