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226财保49号
申请人:任刚柱,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
申请人:侯俊武,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
申请人:孙力,女,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申请人任刚柱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侯俊武、孙力所有的楼房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任刚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侯俊武、孙力所有的楼房,期限三年。 查封期间上述财产允许使用,但不允许转让、出租及设定他项权利;如果需变卖、转让等必须提前经本院允许,并将变卖、转让等所得款项提存本院。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任刚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兴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