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辽1481行审18号 申请执行人兴城市环境保护局,地址兴城市黎明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唯洲,该局工作人员。 2019年1月21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兴城市环境保护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兴城市赵影废品收购站在兴环罚字[2018]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欠缴的罚款人民币1.75万元及加处的罚款人民币1.75万元,合计3.5万元。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兴城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最迟在被执行人行政起诉期限届满后的三个月内提出,但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已超过上述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应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兴城市环境保护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乌海鹰
审判员 刘 薇
审判员 张 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