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23民初9975号
申请人:无锡市阳山镇园艺综合服务部,住所地:无锡市阳山西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6MA1P3MBE2L。 经营者:曹**贤,男,1950年5月12日出生,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
申请人: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园开发区06-4地块写字楼〔滴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82738965G。
法定代表人:王奇。
被
申请人: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业路**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1359940140。
被
申请人: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北京东路会信用代码:11321323MB04284617。
法定代表人:王治国。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阳山镇园艺综合服务部与被申请人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程款1100万元予以查封,并提交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程款110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丽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