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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民初4329号

郭晓敏与焦丽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郭晓敏;焦丽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4329号

原告:郭晓敏,女,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超萍,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丽冰,女,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晓敏诉被告焦丽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未能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晓敏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睿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钱如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