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1民初818号之一
原告:潘建文,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靖翀,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小棉花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周王庙镇桑梓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8AP1E12。
法定代表人:陆开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何建中,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被告:丰小怀,男,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三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芳,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建文诉被告海宁小棉花制衣有限公司、何建中、丰小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建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4元,减半收取2702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4622元,由原告潘建文负担。
审判员 顾 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玲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