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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5民初14号

许宗权与李正冬、董真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宗权;李正冬;董真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5民初14号

原告:许宗权,男,生于1975年2月25日,汉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告:李正冬,男,生于1979年11月13日,汉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告:董真伊,女,生于1988年10月24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原告许宗权与被告李正冬、董真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许宗权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宗权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许宗权负担。

审判员  陈升霄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黄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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