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5民初14号
原告:许宗权,男,生于1975年2月25日,汉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告:李正冬,男,生于1979年11月13日,汉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告:董真伊,女,生于1988年10月24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原告许宗权与被告李正冬、董真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许宗权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宗权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许宗权负担。
审判员 陈升霄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黄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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