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2072执5297号
申请执行人:李彩,女,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
委托代理人:林嘉瑶、丁臻业,分别系广东广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刘小梅,女,汉族,1974年1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申请执行人李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小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2072民初6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定金30000元,赔偿1656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过生效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在诉讼阶段就被执行人刘小梅名下位于中山市××科金色家园××房的房地产办理第二轮候查封(登记机关的查封接收日期为2017年6月15日),因该房地产目前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第一查封,本院发函向该院请求参与分配,目前该院尚未函复本院。另,本院依法向工商、国土(房地产)、公安交警车管及全国范围内的主要金融、证券机构及京东、阿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刘小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限期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限期届满,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2072执52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 帆 执行员 刘 伟 执行员 陈瑞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翰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