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民初871号
原告:李玉琴。
委托代理人:李军。
被告:宜新辉。 原告李玉琴诉被告宜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玉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麻 敏 二0一九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书 记 员 高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