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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6民初871号

李玉琴与宜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玉琴;宜新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民初871号

原告:李玉琴。

委托代理人:李军。

被告:宜新辉。 原告李玉琴诉被告宜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玉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麻 敏 二0一九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书 记 员 高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