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2民终28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栾国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克,吉林白桦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国利,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方圆杂志社记者,住吉林市昌邑区。
上诉人吉林市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国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8)吉0202民初2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8)吉0202民初22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吉林市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洁
代理
审判员 荆媛媛
代理
审判员 赵 靖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英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