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602执1966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3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965991727。
负责人:陈连合,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惠民风和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大年陈镇毛家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569040859P。
法定代表人:熊德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聚森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大年陈镇弭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587175597A。
法定代表人:张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熊正杰,男,1973年12月22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被执行人:苏建华(系熊正杰配偶),女,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大年陈镇毛家口村。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惠民风和木业有限公司、山东聚森家具有限公司、熊正杰、苏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1.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2.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14日、2019年1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以及车辆信息,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233.54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1602民初4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新华
审判员 谢德信
审判员 张俊杰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秀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