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803刑初24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8年5月3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9日被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1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新检诉刑诉[201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秀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2月某天,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大树墩村委会大树墩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将本村与梅子坑村民小组有山林权属争议的“磨勾啄”山(又名“时坑”山)上的林木进行砍伐后复耕。2018年3月8日至10日,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作为村民小组长的被告人罗某某雇请工人,对“磨勾啄”山上林木进行砍伐。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清远市公安局清新森林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现场采伐面积共2.4公顷(折合36亩),采伐林木蓄积共29.7立方米,其中杉树蓄积18.4立方米,松树蓄积9.5立方米,杂树蓄积1.8立方米,折合林木材积共18.71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明、协议书、收据、清远县生产队土地房证所有证,证人黄金兴、陈某、伍某、肖某1、罗某1、罗某2的证言,清远市清新区林业局的《清新区浸潭镇鸡见坑村委会“时坑”山采伐林木现场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构成了滥伐林木罪。被告人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是初犯、偶犯,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罗某某均表示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罗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本院依法给予被告人罗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其以此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案情,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其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吴楚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 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第十七条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