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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02执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魏冰冰与被执行人魏国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冰冰;魏国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02执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冰冰,女,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魏国程,男,195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申请执行人魏冰冰与被执行人魏国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702民初57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国程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1702执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树华

审判员  职静梅

审判员  王永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