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1128执19号之二 被执行人崔林照。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方山县人民法院(2019)晋1128执19号之二裁定书,于2019年0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崔林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崔林照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崔林照在中国农业银行62×××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玉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永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