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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28执19号之二

崔林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崔林照

裁判文书全文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1128执19号之二 被执行人崔林照。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方山县人民法院(2019)晋1128执19号之二裁定书,于2019年0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崔林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崔林照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崔林照在中国农业银行62×××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玉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永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