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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81刑初91号

王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项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681刑初91号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沈丘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指定辩护人张启军,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9)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立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张启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并进行了当庭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17日22时00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豫P×××**号黑色别克小型轿车,沿项城市光武大道由西向东行至江南步行街时,被项城市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9mg/100ml,随后在项城市职工医院采集了王某的血样,经河南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结果为136.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能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无前科的意见,有证据证明,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