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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204民初107号

李想与夏明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想;夏明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04民初107号

原告(反诉被告):李想,女,汉族,1984年3月10日出生,住湖南株洲市石峰区。

被告(反诉原告):夏明俊,男,汉族,1970年9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原告(反诉被告)李想与被告(反诉原告)夏明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李想、被告(反诉原告)夏明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反诉被告)李想、被告(反诉原告)夏明俊撤诉。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反诉被告)李想反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夏明俊负担。

审判员  龙政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方毅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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