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2民初41号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对原告山西胤得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玉翠、杜念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鲁1322民初41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9)鲁1322民初41号民事调解书中当事人“山西胤得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正为“山西胤得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员 肖 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增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