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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2民初41号

山西胤得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吴玉翠、杜念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胤得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2民初41号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对原告山西胤得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玉翠、杜念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鲁1322民初41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9)鲁1322民初41号民事调解书中当事人“山西胤得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正为“山西胤得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员 肖 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增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