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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执9990号之一

黄协奇、蔡振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20-01-0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协奇;蔡振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7执99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协奇,男,汉族,1988年11月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被执行人蔡振双,男,汉族,1979年5月26日,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 申请执行人黄协奇与被执行人蔡振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162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1.被执行人蔡振双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88235元(人民币,下同);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一审案件受理费2006元、公告费450元及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我院已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本院依法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依法采取如下查封、冻结措施: 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蔡振双名下位于龙岗镇南约村,查封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叁年; 轮候冻结被执行人蔡振双持有的深圳市双X公司70%的股权,冻结期限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叁年; 轮候冻结被执行人蔡振双持有的深圳公司45%的股权,冻结期限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叁年; 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蔡振双名下粤B×××××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贰年; 冻结被执行人蔡振双名下招商银行账号62×××99,冻结期限自2019年1月7日自2020年1月4日。 经查,被执行人蔡振双名下位于龙岗镇南约村现由本院(20XX)粤0307执XXX号案件首封,本案已参与分配。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具备处分条件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到期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须于查封届满日提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封,否则由此而导致财产到期自动解封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哲海

审判员  彭职威 执行员  林俊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培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