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323执恢28号
申请执行人:潘海龙,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唐明亮,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谢云,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赵福红,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潘海龙与被执行人谢云、赵福红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2016)辽0323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4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要求撤回该案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潘海龙撤回执行申请。本院(2016)辽0323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尹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