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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1413号

杨琳与佛山市创宏物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琳;佛山市创宏物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1413号

原告:杨琳,女,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坚,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创宏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竹元头工业园1栋综合楼1号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LCY07U。

法定代表人:张春波。

原告杨琳诉被告佛山市创宏物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同年1月24日,原告以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琳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琳撤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2950.44元,减半收取计1475.22元(杨琳已预交),由杨琳自愿负担。

审判员  蓝斯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