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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502民初810号

胡燃、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19-12-15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燃;蒋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02民初810号

申请人:胡燃,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

申请人:蒋莉,女,1982年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申请人胡燃与被申请人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燃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蒋莉名下财产65000元部分进行保全,申请人胡燃自愿以和李某共同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房屋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蒋莉名下财产65000元的部分。 二、查封申请人胡燃和案外人李某共同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房屋。 案件申请费670元,由申请人胡燃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申伯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胡 霞

书 记 员 郑媛元

书 记 员 易 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