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鲁1102执228号
申请执行人:彭贤贺,男。
被执行人:孙福东,男。申请执行人彭贤贺与被执行人孙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102民初268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2018)鲁1102民初2684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5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6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2019年1月22日交付至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525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4日支取案款51850元,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8)鲁1102民初268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彭贤贺与被执行人孙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