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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保613号

深圳皋鑫电子有限公司、江少瑾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20-03-2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保全
当事人
深圳皋鑫电子有限公司;江少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保613号 申请人深圳皋鑫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任莉琴。 委托代理人张晶晶,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瑞科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东祥。 被申请人江少瑾,女,汉族,1972年9月18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申请人深圳皋鑫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瑞科隆科技有限公司、江少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06民初18041号],申请人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63330.98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瑞科隆科技有限公司、江少瑾名下价值人民币163330.98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徐 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丽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