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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83民初585号

郎丽芹与黑龙江真心食品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20-08-2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当事人
郎丽芹;黑龙江真心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83民初585号

原告:郎丽芹,女,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尚志市。

被告:黑龙江真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尚志市尚志镇经济开发区迎宾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兆金,总经理。

原告郎丽芹与被告黑龙江真心食品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郎丽芹于2019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郎丽芹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郎丽芹撤诉。案件受理费计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