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83民初585号
原告:郎丽芹,女,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尚志市。
被告:黑龙江真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尚志市尚志镇经济开发区迎宾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兆金,总经理。
原告郎丽芹与被告黑龙江真心食品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郎丽芹于2019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郎丽芹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郎丽芹撤诉。案件受理费计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