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683执17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肖天剑
被执行人:文泽毅,195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关于本院在执行肖天剑与文泽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683民初25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01月27日向被执行人文泽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文泽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文泽毅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书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付育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