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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83执177号之四

3肖天剑与文泽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天剑;文泽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683执17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肖天剑

被执行人:文泽毅,195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关于本院在执行肖天剑与文泽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683民初25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01月27日向被执行人文泽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文泽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文泽毅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书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付育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