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92民初564号
原告:广州复星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328号首层自编A区。
法定代表人:辜校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宗岭,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君,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迁军,男,198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广州复星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云通公司)与被告林迁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复星云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宗岭、李思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复星云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迁军向复星云通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2018.59元及借款期内利息9066.57元[计算方式为借款利息总额-已归还利息:50000*0.0599%*365-(956.81+884.75+23.62)];2.判令林迁军向复星云通公司支付违约金2100.9295元(计算方式为未支付本金*5%);3.判令林迁军向复星云通公司支付逾期罚息709.02元(计算方式为未支付本金*0.0649%*逾期天数,自2018年9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5日);全部款项共计53895.1元。诉讼过程中,复星云通公司放弃第2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复星云通公司通过案外人上海平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居间介绍,与林迁军通过“复星云通小贷”平台,以在线点击确认方式签订《个人贷款合同》,约定林迁军作为贷款申请方,复星云通公司做为出借人,贷款金额50000元,贷款用于“备货”;贷款期限12个月,贷款利率每日0.0599%,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双方并约定具体还款日;如林迁军在到期日未能支付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由逾期次日起一次性支付未付款额5%作为违约金;如林迁军在到期日未能支付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未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按照日利率0.0649%的标准计算逾期罚息。贷款合同签订后,复星云通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向林迁军交付借款本金50000元。截至到提起诉讼之日,林迁军尚有借款本金42018.59元及部分借款期内利息未支付。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林迁军逾期支付本金及利息的行为构成违约,其除应支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外,还应根据贷款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维护复星云通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予以支持。被告林迁军未作答辩亦未举证。复星云通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林迁军并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其自先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原被告双方主体资格的问题复星云通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7日,是云通小贷官网(网站域名为fosunloans.com;网站首页为××)的主办单位。2015年11月27日,广州市越秀区金融工作局批准复星云通公司开业,依托互联网面向广大中小微企、商户、个人等提供融资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及其他经批准的业务。2017年3月2日,复星云通公司取得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货币金融服务。林迁军为台州品淳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为天猫平台“咕噜虎旗舰店”的运维主体。林迁军身份证号码为,手机号码为137××××9888,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79。
二、关于原被告双方借款合同签订及履行的相关问题(一)原被告双方借款合同涉及的其他主体1.上海平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奥公司)https://www.pingaoasset.com为平奥公司的主页,输入复星云通公司的网址(××)亦自动跳转链接至上述平奥公司的网站。平奥公司为有一定资金需求的申请人提供居间撮合服务,推荐其与复星云通公司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后,申请人需按照双方签订的《居间撮合服务协议》支付服务费。2.量富征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富公司)量富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企业征信管理、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金融知识流程外包等。贷款申请人在与平奥公司签订《居间撮合服务协议》之时,需同意授权平奥公司向量富公司提供因本业务产生的信息,同意平奥公司和量富公司向其合作方或授权其合作方向其合作的第三方提供、查询、收集申请人的信息。此外,申请人选择添加电商账号(内贸电铺)时,即视为默认同意《电商账户授权协议》,同意授权并使用平奥公司、量富公司开发的专用浏览器,远程登录电商账号(通过特定电商平台手机APP扫码功能扫描上述浏览器特定区域二维码),并同意复星云通公司、量富公司查询、收集店铺基本信息(店铺名称、经营时长、所在地)及店铺流水信用信息、店铺评价信息、第三方贷款在贷信息等,同意授权平奥公司、量富公司向合作方提供、查询、收集上述信息。3.商盟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盟公司)商盟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支付业务、智能卡及应用软件的开发与服务等,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业务许可证》,“统统付”是其开发和运营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复星云通公司和商盟公司签订《统统付委托代付服务协议》,约定在复星云通公司向商盟公司支付代付资金后,通过其代收付系统发起交易指令,其通过合作机构向复星云通公司指定的账户进行转账付款。复星云通公司和商盟公司另行签订《统统付批量代收服务协议》,约定客户与复星云通公司签订书面代收费协议或授权后,复星云通公司通过商盟公司代收系统交代收文件,银行验证持卡人信息后,从持卡人的银行账户扣除代收费款项并划入商盟公司,由其统一将代收款项划入复星云通公司指定账户。此外,复星云通公司和商盟公司还签订《鉴权验证服务合作协议》,约定复星云通公司在依法获得其客户授权的前提下将其身份信息对应的数据提交商盟公司,商盟公司为其提供数据比对服务,并反馈核对结果,包括但不限于身份鉴权、银行卡鉴权、手机鉴权、活体鉴权和征信。不同的鉴权产品,复星云通公司需提交的要素数量不同,其中身份鉴权验证为两要素验证: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鉴权验证包括三要素和四要素验证,三要素验证包括银行卡号、姓名、身份证号,四要素验证包括银行卡号、姓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二)原被告双方借款合同的流程问题1.贷款申请阶段。贷款申请人登录平奥公司的网站(登录复星云通公司网站亦可自动链接)即可见涉案贷款产品的相关介绍。涉案贷款产品针对的客户群体主要是电商平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优先支持淘宝、天猫、Amazon、eBay,主要需满足的条件是店铺持续经营半年以上,月销售额达到(折合)3万元人民币以上;用途均为备货。申请流程主要包括:1.登录/注册阶段,注册时申请人需要填写手机号、验证码并设置密码。2.添加电商账号阶段,申请人可选择外贸店铺和内贸店铺两个选项,并添加相应的电商账号。3.申请人信息填写阶段,申请人需填写的基本信息包括证件号码、户籍地址、现居住地、手机号码以及上传身份证照片等。4.联系人信息填写阶段,申请人需填写2名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2.贷款审核阶段。量富公司通过远程桌面连接可查看申请人添加的电商店铺的违规记录、申诉记录、服务质量、运营视窗、管理视窗、维护公司及人员的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法人姓名、公司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及支付宝账号等详细资料)等全部信息。与此同时,复星云通公司通过电话联系申请填写的联系人,采取交叉询问的方式确定申请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并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申请人的信用报告。3.贷款的放款阶段。贷款申请通过审核后,申请人需填写收款卡信息,包括开卡银行、卡号、银行预留手机号,并签署《个人贷款合同》等协议。复星云通公司和商盟公司通过标准鉴权接口进行系统对接,商盟公司收到相应的四要素信息后,加密转发至其合作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等鉴权商,其返回鉴权结果若为一致(接口技术报文中会显示“1”),则页面直接跳转到下一步;若出现不一致(接口技术报文中会显示“2”),则无法跳转到下一步。银行卡信息比对一致后,复星云通公司通过商盟公司的统统付向贷款申请人指定的账户转账支付贷款款项。还款时,银行验证持卡人信息后,从借款人的银行账户扣除代收费款项并划入商盟公司,由商盟公司统一将代收款项划入复星云通公司指定账户。(三)原被告双方之间的贷款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林迁军按照上述流程提交贷款申请,复星云通公司一方面通过委托平奥公司、量富公司和商盟公司核查其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天猫平台“咕噜虎旗舰店”的经营情况和征信,以及其提交的银行账号的真实性;另一方面,通过电核流程采取交叉询问的方式审核林迁军的身份真实性,并要求林迁军提供人民银行征信报告的三码(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进入人行的征信系统审查其征信情况,打印征信报告。审核通过后,复星云通公司和林迁军签订《个人贷款合同》,载明林迁军同意通过复星云通小贷平台向复星云通公司申请借款,并通过在线点击确认方式同意接受本合同全部条款内容并受其约束。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52515元,贷款利率为每日0.0599%,起息日为2017年9月18日,贷款期限为12个月,到期日为2018年9月18日,贷款用途为备货,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根据还款计划表显示,涉案贷款首个还款日为2017年10月18日,往后每月18日均为还款日,至2018年9月18日止,每期偿还金额均为4911.66元,其中第三期(还款日为2017年12月18日)本息包括本金4100.28元和利息811.38元。倘若林迁军在到期日未能支付本合同项下应付的任何款项,有关未付款项将须计违约金,由逾期次日起一次性支付未付款额5%作为违约金。除违约金外,倘若林迁军在到期日未能支付本合同项下应付的任何款项,有关未付款项将须累计利息,由逾期次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期(包括判决之前及之后)止计收逾期罚息,逾期罚息利率为未按时支付本金和利息×0.0649%×实际逾期天数。林迁军未按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或不能(含表示其不能)按照本合同履行义务等即构成林迁军违约,复星云通公司有权无须林迁军同意直接单方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连同累计利息及所有其他累计或尚未偿还的款项立即到期应付,复星云通公司要求林迁军偿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届时违约金及罚息将得适用。本合同项下的通知、要求、本合同所涉之债务催收、诉讼(仲裁)的法律文书或其他通信应交付或发送至林迁军在本平台填写林迁军的地址或联系方式及本平台公示的复星云通公司的地址或联系方式。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亦可按前述地址、联系方式向林迁军发送相关(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林迁军拒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林迁军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导致(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合同通过复星云通公司指定平台在线点击确认方式签订,自林迁军点击确认后本合同生效。此外,林迁军和平奥公司签订了《居间撮合服务协议》,约定林迁军应在《个人贷款合同》签订之日向平奥公司支付服务费2515元,服务费由林迁军委托其指定的支付机构在《个人贷款合同》签订之日从其指定账户一次性扣除,并代为交付给平奥公司。本协议以林迁军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签署并生效。2017年9月18日,复星云通公司通过商盟公司向林迁军转账支付50000元,该款项支付至林迁军账号为62×××79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庭审过程中,复星云通公司陈述林迁军在收到其发放的50000元款项后,仅正常归还了前两期贷款(第一期归还本金3954.85元、利息956.81元;第二期归还本金4026.91元、利息884.75元),自第三期开始出现逾期偿还的情况(第三期归还本金0元、利息23.62元),此后再未支付任何款项。即林迁军共偿还贷款本金7981.76元(3954.85元+4026.91元),利息1865.18元(956.81元+884.75元+23.62元),尚未归还的本金为42018.24元(50000元-7981.76元)。为证明其上述主张,复星云通公司提交了借款人还款明细系统截图以及其自制的林迁军的还款明细表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复星云通公司具有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合法资质,本案为签订和履行均在线完成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复星云通公司委托平奥公司、量富公司对于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和所经营店铺的真实性及经营状况进行核实,同时其自身亦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提供的联系人采取信息交叉评估的方式以及直接查询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的方式审核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征信情况及还款能力;审核同意贷款后,复星云通公司又通过商盟公司提供的四要素鉴权服务审核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卡信息与申请人信息是否匹配,较为完整、全面地履行了其作为贷款人应当履行的审慎的审查义务。虽然复星云通公司提交的《个人贷款合同》等证据均为网站截图和通过点击“同意”或“确认”键等采用电子形式签署的协议,但是其提交的一系列证据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展示了涉案贷款自申请、审核至放款、还款的全流程,足以证实其与林迁军签订、履行《个人贷款合同》的事实。复星云通公司与林迁军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照履行。该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52515元,但复星云通公司实际发放贷款50000元,其起诉及庭审中亦明确贷款本金为50000元,故本院认定本案贷款本金为50000元。根据《个人贷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为每日0.0599%,逾期罚息利率为每日0.0649%,林迁军仅归还了第一、二期的贷款本息以及第三期的部分利息,此后未归还任何款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截止第二期还款日2017年11月18日,林迁军已经支付的利息总额为1841.56元(956.81元+884.75元),虽然该利息总额是以52515元为基数计算的,但以实际发放的50000元贷款本金计算其年利率亦未超过法律禁止的范围,故本院对于2017年11月18日前林迁军已偿还本息部分不作调整。因此,林迁军应当向复星云通公司偿还剩余借款本金42018.24元,并以42018.24元为借款本金按照每日0.0599%的标准计付自2017年11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借款期间的利息,因林迁军已支付该期间部分利息23.62元,故该数额应从中扣减,经核算为7627.73元(42018.24元×0.0599%×304天-23.62元)。另因林迁军违约,林迁军还应自2018年9月19日起,以42018.24元为本金,按每日0.0649%的标准支付逾期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于复星云通起诉主张本金、借款期内利息、罚息超过本院核算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林迁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迁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复星云通小额借款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42018.24元、借款期内利息7627.73元及逾期罚息(罚息以42018.24元为基数,按每日0.0649%的标准自2018年9月1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复星云通小额借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7.43元,由原告广州复星云通小额借款有限公司负担14.92元,被告林迁军负担532.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立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谭静宜
书记员吴博雅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