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691执242号
被执行人:李剑,男,1979年8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8)鄂0691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剑3050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忠军
代理
审判员 韩 路
代理
审判员 何 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