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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9行审60号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吴清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19-03-06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吴清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1329行审60号 申请执行人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住所地:临沭县沭新东街**。 法定代表人周丙启,局长。 委托代理人候中锋,该局店头中队副中队长。 被执行人吴清新。 申请执行人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沭综执罚字[2018]第GT9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2018年4月23日,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吴清新作出沭综执罚字[2018]第GT9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如下:1、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非法占用503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款15090元。2018年4月23日,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该决定书送达吴清新,并于2018年10月23日向吴清新送达催告书。吴清新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故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第2项。

本院认为,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吴清新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沭综执罚字[2018]第GT911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第2项准予强制执行,由临沭县店头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助配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化芝

人民陪审员  杨会宪

人民陪审员  刘玉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永昶

书记员李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