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兵03刑更234号

吴华斌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19-02-19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吴华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兵03刑更234号罪犯吴华斌,又名吴华兵,男,汉族,1977年2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皮恰克松地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24日作出(2000)惠中法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华斌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4年5月21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9月15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罪犯吴华斌曾减刑四次共六年一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皮恰克松地监狱于2019年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皮恰克松地监狱认为罪犯吴华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吴华斌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华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8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5次,并于2018年获得兵团改造积极分子1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罪犯吴华斌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华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敏

审判员 王   新   巍

审判员 艾斯凯尔·库尔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廷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