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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281民初451号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赵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281民初451号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亚茹,黑龙江弈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龙,男,199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宝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