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281民初451号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亚茹,黑龙江弈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龙,男,199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宝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