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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802执恢134号

郝健与姜雨杭、李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郝健;姜雨杭;李冰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802执恢134号

申请执行人:郝健,男性,住白城市

被执行人:姜雨杭,男性,住白城市;

被执行人:李冰,女性,住白城市本院在执行郝健与姜雨杭、李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6)吉0802民初31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1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00元,执行费14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产权登记,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曹永光

审判员 :姜新凯

审判员 :李亚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傅帮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