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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83执270号之一

邹城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华猛、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20-03-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邹城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华猛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883执2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邹城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传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昌化,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华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883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华猛、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35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丙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