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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32执保70号

樊仁成、马行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樊仁成;马行山;樊保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32执保70号

申请执行人:樊仁成,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

申请执行人:马行山,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

申请执行人:樊保成,男,197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梁山县。 申请执行人樊仁成与被申请执行人马行山、樊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樊仁成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马行山、樊保成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樊仁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马行山、樊保成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伯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史衍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