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4刑更70号罪犯黄义。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2012)河中法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义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承担民事赔偿183648.5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粤刑更4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执行至2038年9月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于2019年1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认为,罪犯黄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黄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表扬6次,剩余考核分51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节,故对该犯减刑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38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翁国良
审判员 侯秀平
审判员 何 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