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104民初1588号之一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上孙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夏同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涛,浙江亿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高发大厦******。法定代表人易铁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8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皆由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程留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吴 珍 来自: